1992 年米德兰地铁(第 2 号)法案 1992 第八章 授权西米德兰客运执行机构建造额外工程以扩建轻轨快速客运系统并替代该系统的部分工程;授权为此目的征用土地;赋予行政人员进一步的权力;以及其他目的。 1992 年 3 月 16 日 鉴于 (1) 根据 1968 年和 1985 年交通法,西米德兰兹客运执行机构(也称为 Centro,以下简称执行机构)的一般职责是确保提供公共客运服务以满足公共交通(2) 根据 1989 年米德兰地铁法案,行政部门被授权建设西部轻轨快速交通网络发展的第一阶段工程米德兰地区,并且根据 198990 年议会会议上交存的米德兰地铁法案(以下称为 1992 年第 1 号法案),提议建造构成该网络第二和第三阶段的额外工程,以促进该目的 (3) 应授权行政机关为本法授权建造附加工程通过在伍尔弗汉普顿和达德利提供额外的轻轨快速交通路线以及本法案授权在伯明翰、达德利、桑德威尔和伍尔弗汉普顿进行的进一步工程来替代 1992 年第 1 号法案授权的工程来扩展该网络 (4)本法的其他权力,包括为上述工程和伯明翰和沃尔索尔的其他土地的目的而强制征用土地或土地权利的权力,应授予行政机构,并且本法的其他规定是权宜之计。应颁布本法 (5) 未经议会授权,不得实施本法的目的 (6) 关于促进本法的法案,1968 年 c 的第 10(1)(xxix) 节的要求....
1992 年米德兰地铁(第 2 号)法案pdf预览版1992 年米德兰地铁(第 2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