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泰恩隧道法案 1998 第一章 修订 1976 年泰恩威尔郡法案关于泰恩隧道通行费条款的法案;授予泰恩威尔郡客运管理局进一步的权力,以促进提供和运营额外的泰恩河隧道穿越;能够就现有隧道连同该新过境点的运作作出规定;并用于连接目的。 1998 年 4 月 8 日 鉴于 (1) 泰恩威尔郡客运管理局(管理局)根据 1985 c. 28 条成立。 51. 1985 年地方政府法,是泰恩威尔郡大都会县的客运机构,根据 1968 年 c. 第 9 节。 73. 1968 年交通法 (2) 根据 1985 年地方政府法案中的规定,根据 S.I. 1986298. 1986 年泰恩隧道令,泰恩威尔郡议会的隧道工程于 1986 年 4 月 1 日移交给管理局( 3) 该项目特别包括一条用于泰恩河下的车辆交通隧道(公路隧道)和两条用于自行车和行人交通的隧道,这些隧道最初由 1946 年、1956 年和 1960 年颁布的当地法律授权,现在受规定管辖包含在 1976 c 的第二部分中。三十六。 1976 年泰恩威尔郡法案(1976 年法案) (4) 根据 1976 年法案,管理局对公路隧道的使用征收通行费,收入需要用于支付费用,用于支付任何维护费用或就隧道提供的储备金,以及就隧道事业借入的款项支付利息和偿还资本 (5)河泰恩河,它应该被授权这样做是有利的,特别是应该允许它为此目的从公路隧道申请通行费收入 (6) 为了确保采购这样一个额外的隧道交叉口以经济和及时的方式,以及确保此后对管理局的隧道工程进行最有效的管理,管理局应该能够在或在其隧道事业的一部分,以使隧道事业和任何该等隧道道口能够一起操作 (7) 同样适宜的是,适用于管理局隧道事业的法定条文应能够被适用的统一安排取代管理局的隧道工程和拟增设的隧道过境点 (8) 虽然根据 1992 年 c. 第 3 条作出的命令可以确保建造和运营拟建的增设隧道所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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