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收养(跨国方面)法(北爱尔兰) 2001 2001 第 11 章 为实施 1993 年 5 月 29 日在海牙缔结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合作公约》作出规定的法案;就具有国际元素的收养作出进一步规定;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1 年 7 月 2 日实施公约 N.I.实施公约 N.I. 的条例1.(1) 根据本法的规定,卫生、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部(该部)制定的条例可以规定实施《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合作公约》 ,于 1993 年 5 月 29 日在海牙缔结(公约)。 (2) 公约的文本(就材料而言)载于附表。 (3) 本节规定的条例可以 (a) 不论是否修改,适用与收养有关的任何法定条款; (b) 规定任何人违反该条例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按标准量表处以不超过第 5 级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c) 制定部门认为合宜的附带、补充、相应或过渡性规定。 (4) 根据本节的规定,应接受否定决议。 (5) 根据与收养有关的任何法定条款或为目的制定附属立法的任何权力,包括为使公约的规定生效而这样做的权力。中央机关和认可机构 N.I. 2.(1) 中央机关公约规定的职能应由该部就北爱尔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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