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受托人法案(北爱尔兰) 2001 2001 第 14 章 修订有关受托人和拥有受托人投资权的人的法律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1 年 7 月 20 日 PART IN.I.THE DUTY OF CARE 1.(1) 当本款规定的职责适用于受托人时,受托人必须行使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谨慎和技能,特别是考虑到 (a) 他拥有或坚持的任何特殊知识或经验(b) 如果他在业务或专业过程中担任受托人,则具有合理预期在该业务或专业过程中行事的人的任何特殊知识或经验。 (2) 在本法中,第 (1) 款规定的义务称为注意义务。修改等(不更改文本) C1S。 1(1)适用于(18.2.2011)慈善法(北爱尔兰)2008(c.12),ss。 89(2)、185(1); S.R. 201111,艺术。 2,施。 C2S。 1(1)适用于(18.2.2011)慈善法(北爱尔兰)2008(c.12),ss。 93(5)、185(1); S.R. 201111,艺术。 2,施。谨慎义务的适用N.I. 2. 附表 1 规定了注意义务何时适用于受托人。第 IIN.I.INVESTMENT 投资的一般权力 N.I. 3.(1)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如果受托人对信托资产拥有绝对权利,他可以进行他可以进行的任何类型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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