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旅游(修订)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你。旅游(修正)法(北爱尔兰)2011 2011 第 3 章 增加对经认证的旅游场所进行法定检查的间隔时间的法案;规定在法定检查之间对此类场所进行审查;赋予北爱尔兰旅游局权力,为提供或改善旅游住宿提供财政援助;修改任命北爱尔兰旅游局主席的程序;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1 年 1 月 25 日经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后颁布如下 法定检查频率 N.I. 1(1) 1992 年(北爱尔兰)旅游令 (NI 3) 第 13 条(经认证的旅游机构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修改如下。 (2) 在第 (1)(a) 段中,在每一年替换为每 4 年。 (3) 第 (4) 款中的 11 个月替代 47 个月。 (4) 在末尾添加 (14) 部门可通过命令代替第 (1)(a) 款所述期间的期间,以命令中指定的其他期间。 (15) 根据第 (14) (a) 款的命令不得发布,除非该命令的草案已提交大会并获得大会决议批准; (b) 可能包含该部门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此类附带、相应、补充或过渡条款(包括修改本命令的条款)。 开学信息 I1S。 1 全面运行;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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