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北爱尔兰)2011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0日
你。能源法(北爱尔兰) 2011 2011 第 6 章 对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的监管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 2011 年 2 月 10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按照以下第 1 部分 N.I.GAS 性能标准颁布N.I.个别情况下的表现标准N.I. 1(1) 经部门同意,管理局可制定法规,规定与 (a) 气体供应商的活动有关的绩效标准,以影响管理局认为的客户或潜在客户应该在个别情况下实现; (b) 气体输送机的活动,只要影响到气体供应商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管理局认为应在个别情况下实现。 (2) 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气体供应商或气体输送机应向受该故障影响且具有规定描述的气体供应商的任何客户或潜在客户作出由或根据该标准确定的补偿。法规。 (3) 法规可以 (a) 规定 (i) 气体供应商应告知客户或潜在客户其在本节项下的权利的情况; (ii) 气体输送商应告知气体供应商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他们在本条项下的权利; (b) 就根据 (a) 段产生的任何职责,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达到的执行标准; (c) 就根据本条作出赔偿的方式作出规定; (d) 规定气体供应商或气体输送机免于法规或本节任何要求的情况; (e) 如监督认为该等差异导致任何气体供应商或气体输送机在与其他气体供应商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其他气体输送机竞争时会处于不适当的不利地位,就以下方面作出不同的规定到不同的气体供应商或不同的气体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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