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交通法(北爱尔兰) 2011 2011 第 11 章 就公共客运和辅助服务作出规定的法律;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1 年 3 月 16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而颁布如下第 1 部分 N.I.公共乘客运输服务 GeneralN.I.提供公共客运服务N.I. 1(1) 该部门必须确保提供公共客运服务,并适当考虑到可达性、经济性、效率、运营安全和可持续性。 (2) 为此目的,部门可 (a) 与任何运营商就提供公共客运服务订立协议; (b) 与任何人就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附属服务订立协议; (c) 向任何经营者发放提供非合同服务的许可证; (d) 确定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许可证提供的服务的总体票价水平和结构; (e) 按部门认为合适的条件提供车辆、售票机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 (f) 利用该部门认为适当的任何商业机会。 (3) 根据第 (1) 款和第 13702007 号条例 (EC) 的规定,商务部必须确保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继续提供大多数公共客运服务。 (4) 在本法中,公共客运服务是指向公众提供的以不同票价通过公路或铁路运输乘客及其行李的服务;服务协议指根据本节订立的协议;服务许可证是指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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