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2011 年(北爱尔兰)民事登记法 2011 年第 20 章 修订 1976 年(北爱尔兰)生死登记令和 2009 年(北爱尔兰)死亡推定法的法案;提供获取与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有关的信息以及收养儿童登记册和性别承认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通知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登记,供注册总长提供纪念文件和登记册称为北爱尔兰联系记录;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1 年 5 月 3 日经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后颁布,如下 BirthsN.I.出生登记 N.I. 1(1) 1976 年法令第 10 条(出生登记)应根据第 (2) 至 (4) 款进行修改。 (2) 在第 (1) 款(由儿童出生或母亲通常居住的地区的登记员进行登记)中,从地区登记员到他保管的登记册中的词语应替换为由任何注册商与 一起注册。 (3) 在第 (4) 款中(向注册官提供信息并在注册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注册簿的义务) (a) 此处的注册官应替换为任何注册官; (b) 在登记官在场的情况下在登记册上签名的文字,应以规定的方式替换。 (4) 在第 (6) 款(合格举报人提供所需信息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的效力)中,登记簿上的文字和签名应以规定的方式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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