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广播(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法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2017 年英国广播(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法案 2017 第 12 章就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的监管作出规定;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7 年 4 月 27 日,由女王陛下颁布,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经议会授权,制定如下 1 小型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U .K.在 2003 年通信法第 258 条之后插入 258AS 小型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 (1) 国务卿可通过命令对为英国特定区域或地方提供的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作出规定,并具有命令指定的描述(小型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 (2) 根据本节规定的描述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的命令,可以参考可能提供此类服务的区域或地方的大小来作出规定。 (3) 根据本节的命令可以规定 (a) 1996 年法案第 2 部分的任何规定,和 (b)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除本节和专门与声音广播服务或电视服务有关的规定外) ),在经过国务卿认为适当的修改后,对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产生影响。 (4) 根据本节的命令可以特别 (a) 在命令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提供由 OFCOM 确定的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的期限; (b) 就持有小型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的资格作出规定,包括取消对国家或地方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感兴趣的人的资格; (c) 要求在非商业基础上提供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 (d) 让 OFCOM 考虑授予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对当地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持有人的影响; (e) 为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的容量预留给第 262 条下命令中规定的广播服务; (f) 就可能如此预留的容量作出规定; (g) 对通过小规模无线电多路复用服务广播的服务作出规定,包括关于获得当地数字声音节目许可证许可的广播服务或根据第 262 条命令规定的描述的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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