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 年继承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25年09月30日
1925 年继承法 目录 第 I 部分 居所的初步第 II 部分。短标题。定义。省政府有权豁免该省内任何种族、教派或部落的行为。应用部分。分别管理死者不动产和动产继承的法律。一个住所只影响动产的继承。合法出生的人的原籍住所。非婚生子女的原籍。原住地的延续。取得新住所。在巴基斯坦获得住所的特殊方式。新住所的延续。未成年人的住所。妇女在结婚时取得的住所。妻子在婚姻期间居住。未成年人获得新住所。疯子获得新住所。住所不是作为外国政府代表或其家庭成员通过居住获得的。在没有其他地方的住所证明的情况下继承巴基斯坦的动产。第三部分 婚姻 未因婚姻而获得或丧失的利益和权力。在巴基斯坦定居的人和不在巴基斯坦定居的人之间婚姻的影响。考虑结婚时未成年人财产的结算。第四部分血缘关系的应用部分。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直系血缘关系。附带血缘关系。为继承目的而与死者有类似关系的人。亲属度计算方式。第五部分 无遗嘱继承第一章初步适用部分。至于死者的哪些财产被认为是无遗嘱的。第 II 章 PARSIS 以外无遗嘱人案件的规则 本章不适用于 parsis。此类财产的转移。无遗嘱者留下寡妇和直系后裔,或只留下寡妇和亲属,或寡妇而没有亲属。 33 无遗嘱者遗孀且无直系后裔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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