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2013-1201 跨境医疗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法律的目的和与其他立法的关系 该法律规定了使用跨境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和报销因因此,与跨境医疗保健有关的程序,以及在欧盟另一个成员国(欧盟国家)投保的人有权在芬兰接受医疗保健服务。该法律实施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跨境医疗保健中应用患者权利的指令 2011/24/EU。一个人使用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的报销也是有效的,正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社会协调的第 883/2004 号条例 (EC) 中的其他法律一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987/2009 号条例 (EC) 中关于社会保障系统协调的条例 (EC) 第 883/2004 号的实施程序。除第 6 条外,该法律对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国家的被保险人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属于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和瑞士,以及在这些国家的被保险人。 § 2 个人范围 本法适用于: 1) 在芬兰以外的欧盟国家申请或已接受医疗保健服务且在芬兰有住所的人(如《住所法》(201/1994)所述)或根据《健康保险法》(1224/2004)投保; 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的第 883/2004 号条例 (EC) 第 1 条 c 点中提到的被保险人或条例 (EC)第 883/2004 号条例和第 o 987/2009 号条例 (EC) 第 o 987/2009 号条例,根据条例 (EU) 第 1231 号/ 2010 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社会保障系统协调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C) 条例 N: o 883/2004 以及根据后者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受芬兰法律的约束,以及此人的家庭成员和受益人; 3) 芬兰有权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社会保障系统协调的第 883/2004 号条例 (EC) 第 20 条允许的人在国外接受适当治疗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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