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14-1195 金融稳定局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根据议会以宪法第 87 条规定的方式作出的决定,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范围 本法规定了金融稳定局、其管理、稳定费和存款保护,以及金融稳定基金的财务报表和审计。第二节 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范围 金融稳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和重组陷入金融危机的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运作的国家决议机构。困难,制定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处置方案。 (16.6.2017/361) 机关属财政部行政分支,机关控制权属部。财政部条例对机构的管理地位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该机构管理国家预算外的金融稳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第 4 章所述的作为稳定费累积的处置基金和第 5 章所述的累积的存款保护基金组成。作为存款保护费。第 3 节 定义 本法中的含义如下: 1) 关于在共同决议机制和共同决议框架内为信贷机构和某些投资公司的决议建立统一规则和统一程序的欧盟决议条例基金,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条例 (EU) No. 1093/2010 (EU) No. 806/2014 的条例; 2) 欧元区成员国与已加入国家协议的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向共同处置基金转移稳定费和汇集基金份额的协议的相互协议; 3) 决议法案 (1194/2014) 颁布的关于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决议的法律; 4) 《信贷机构运营法》(610/2014)第 1 章第 7 节所指的信贷机构; 5) 投资服务公司是指投资服务法(747/2012)第 6 章第 1 节第 1 小节所指的投资服务公司,该公司为自己的账户从事金融工具交易或为发行提供担保; 6) 团体是指决议法第 1 章第 3 节第 1 小节第 7 条所指的团体; 7) 稳定费向处置基金收取的国家费用; 8) 根据欧盟决议规定收取并转入欧盟稳定费的决议基金; 9) 处置法第 1 章第 1 节第 1 小节中提及的信贷机构; 10) 存款银行指信贷机构经营法第一章第八节所指的存款银行; 11) 在作出第 5 章第 2 小节第 9 节所述决定时,尚未在支付经纪账户中登记的存款银行账户中的应收款和根据存款协议应计利息;但是,存款并不意味着收到: a) 基于证券市场法 (746/2012) 第 2 章第 1 节提及的证券; b) 其存款银行有权或有义务根据合同条款以应收账款面值以外的价值偿还; (1....
19.12.2014-1195 金融稳定局法案pdf预览版
19.12.2014-1195 金融稳定局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