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范围 本法适用于主管当局在处理个人数据时涉及: 1) 预防、披露、调查或起诉犯罪; 2) 检控人员与该罪行有关的检控考虑及其他活动; 3)关于在法庭上处理刑事案件; 4)关于刑事制裁的执行; 5) 防止与第 1-4 段所述活动有关的公共安全威胁或防止此类威胁。除了第 1 小节的规定外,本法还适用于: 1) 由国防军执行并代表国防军执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当数据按照第 2 节第 1 小节进行处理时,国防军法 (551/2007) 第 1 点、第 2 点、字母 a 或 3,并为了执行第 4 节规定的任务,以及由将军执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国防军工作人员,以执行《安全许可法》(726/2014)第 9 节第 3 小节中提到的任务; (8.5.2020/350) 2) 由警方处理个人数据,当数据在警察法 (872/2011) 第 1 章第 1 节第 1 小节中提及的任务中处理时,与保护国家安全有关的任务,以及在《安全情报法》第 9 条第 1 款所述任务中的任务; (8.5.2020/350) 3) 对于边防警卫队处理个人数据,当数据在边防警卫队法 (578/2005) 第 3 节第 2 和第 3 小节中提及的任务中处理时,即与保护国家安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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