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1984:1042 部门/当局:财政部 ESA 发布:1984-12-13 修订:至SFS 2020:121 修订登记册: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 (Regeringskansliet) 内容:过渡性规定 介绍性规定 第 1 节 本条例包含关于在瑞典外国当局当地就业的非瑞典公民的养老金条件的规定。 § 2 在条例中,权威是指使团、代表团、有偿领事馆、贸易办事处和援助办事处、在国外受雇在瑞典外交部、就业机构或外交部工作的非瑞典公民雇员。另一个国家雇主。第 3 节 雇员应尽可能与所在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相关联,并且该国雇员通常与之相关联。如果该制度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则雇员必须在第 18 条规定的范围内受本条例中的养老金条件的保护。 § 4 领取家庭或残疾抚恤金的权利最早在连续工作六个月后才存在。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在工作五年后才存在。那些在退休年龄离职并连续工作至少两年的人也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 5 就业中的就业率必须至少达到当局正常工作时间的 40%。...
瑞典外国当局在当地雇用的非瑞典公民的养老金条件法令(1984:1042)pdf预览版瑞典外国当局在当地雇用的非瑞典公民的养老金条件法令(1984:104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