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2005:209 部门/当局:环境部 发布:2005-04-14 修订:至SFS 2011:1001 废除:2014-10-15 宪法已被废除:SFS 2014:1075 修订登记: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 (Regeringskansliet) § 1 本法规的目的是电气和电子产品必须以防止废物产生的方式设计和制造,并且在确实发生废物的情况下,1. 生产者必须提供收集废物的系统, 2. 产品可以重复使用或3. 达到本法规附件 3 中规定的目标。定义 第 2 节 本法规中的电气和电子产品是指预期使用电压不超过 1,000 伏交流电或 1,500 伏直流电的产品,并且 1. 其设计和正确功能取决于电气电流或电磁场,或 2. 设计用于产生、传输或测量电流或电磁场。当电气或电子产品成为废物时,产品中发现的组件、设备零件和消耗品应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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