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2022:459 部门/当局:文化部 发布:2022-05-19 修订登记: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政府办公室)/生效 I:2022-07-01/ 适用范围法 § 1 本法包含关于延长广播数字商业广播许可证的临时规定,该规定已在《广播电视法》(2010:696) 的支持下宣布并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到期。 第 2 节根据本法的许可延期,该法的规定代替了《广播电视法》(2010:696)中的以下规定: - 第 13 章。 § 24 关于申请, - ch. 13第 26 条关于授予许可时必须考虑的事项,以及 - 第 13 章第 30 条第一和第二段关于许可期限的长短。广播数字商业电台之许可,另适用广播电视法之规定。许可证延期 § 3 希望延长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 2022 年 8 月 1 日之前向新闻、广播和电视管理局提出申请。新闻、广播和电视管理局延期的许可证有效期至包括 2026 年 7 月 31 日。 § 4 如果没有理由根据第 18 章撤销许可证,新闻、广播和电视当局必须根据 § 3 延长许可证。...
商业数字广播广播许可证延期暂行规定法(2022:459)pdf预览版商业数字广播广播许可证延期暂行规定法(2022:45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