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2022:157 部门/当局:财政部 发布:2022-03-03 修订登记: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 (Governingskansliet)/生效 I:2023-02-13/ § 1 法律适用时(1994 :1776) 能源税法、烟草税法 (2022:155) 和酒精税法 (2022:156),欧盟的消费税区指的是欧盟的领土,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 52 条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55 条的定义。 § 2 下列属于欧盟关税区的领土,不属于欧盟消费税区: 1. 加那利群岛, 2. 条款中提到的法国领土《欧盟运作条约》第 349 条和第 355.1 条,3. 奥兰,4. 海峡群岛。 § 3 《欧盟运作条约》第 355 条第(3)款范围内的领土不应被纳入欧盟的消费税区域。第 4 节 不属于欧盟关税区的以下领土不应属于欧盟消费税区的一部分:1. 黑尔戈兰岛,2. 比辛根领土, 3.休达,4.梅利利亚,5.利维尼奥。 § 5 摩纳哥、圣马力诺、马恩岛和联合王国的主权根据地 Akrotiri 和 Dhekelia 应被视为欧盟消费税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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