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41 条修正案11 月 17 日不。 XI-1703 维尔纽斯 (Gazette, 1999, No. 66-2130; 2002, No. 45-1708; 2003, No. 101-4534; 2006, No. 4-97; 2007, No. 69-2723; 2008, No. . 143-5688) 第 1 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修改 一、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公务员因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被解聘的,自被解聘之日起,发给其平均工资两个月的遣散费。以本法第 44 条第 1 款第 6 点规定的理由(接受政治(个人)信托公务员任职的国家政治家或国家合议机构的职权届满),支付遣散费,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给自被解雇之日起一个月后被解雇的政治(个人)信托公务员。如果在支付此项福利之前,此人开始担任公务员职位或被接受在由国家或市预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其他设立的基金支持的国家或市机构工作由国家、国家或市政公司、所有者为国家或市政府的公共机构或立陶宛银行支付,遣散费仅在此人被接受担任公务员之前的期间支付或在国家或市级机构就业,由国家或市级预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国家基金日设立的其他基金支持,在国家或市级公司、事业单位、这是州或市政府,或立陶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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