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但未由共和国总统签署。 2009 年立陶宛共和国行政犯罪法第 50 条的法律修正12月22日不。 XI-634 Vilnius (Gazette, 1985, No. 1-1; 2008, No. 81-3181) 第 1 条。第五十条的修正 在第五十条的注释中,代替数字和“1 最低生活标准”的字样,输入数字和“2 最低生活水平”字样,并将整条安排如下:“第 50 条.轻微盗窃他人财产 以盗窃、欺诈、挪用公款或浪费的方式盗窃他人财产,如果没有《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第 178、182、183、184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 - 需要罚款三百至七百立特或行政逮捕十至三十天。笔记。如果被盗财产的价值不超过 2 个最低生活水平 (MLG) 的金额,则财产盗窃被视为轻微盗窃。除了被盗财产的价值外,被盗物品的自然数量(重量、大小)也被考虑在内。” 达莉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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