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法院法》第 103、104、105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法院法第 103、104、105 条的修正和补充法12月22日不。 XI-1243 Vilnius (Gazette, 1994, No. 46-851; 2002, No. 17-649; 2008, No. 81-3186) 第 1 条。在第 6 部分中增加第 103 条 在第 6 部分中增加第 103 条:“6.法院院长在执行分配给他的内部行政职能时,可以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法院的行政活动或与司法行政无关的法官的活动,其中可能包括法官或雇员。其他法院,以及其他机构、团体的专家、科学家和公众代表。这些人参与履行法院行政职能是基于透明、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法官委员会批准本部分规定的委员会的权力和组建程序。”第 2 条。第 104 条的修正 将第 104 条修正为:“第 104 条。对法院行政活动的监督 1. 对行政法院行政活动的监督按照下列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1) 地区法院——相关地区法院院长; 2)地区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3) 地区法院——上诉法院院长; 4) 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 5)所有法院的法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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