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农业用地征用暂行法第 3 条和第 5 条的法律修正12月22日不。 XI-1247 Vilnius (Gazette, 2003, No. 15-600; 2004, No. 124-4490; 2006, No. 82-3259) 第 1 条。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第三条第一项,内容如下:“1.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国有农地分期出让,期限不超过十五年,从第二年开始缴纳,立即缴纳地价的百分之十。 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按照农民农场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农民农场登记,可以分期购买国有农业用地,最长期限为15年,第二年开始缴费,立即缴费地价的百分之五。国有农地购销合同中包含的条件是,国有土地的买受人在分期取得该土地后,在支付该土地的全部价款后,方可取得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国有土地出让及安置办法,由政府定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款的修改。 第五条第六款修改如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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