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修订立陶宛共和国公证法第 62 条的法律11 月 17 日不。 XI-1697 Vilnius (Gazette, 1992, No. 28-810; 2003, No. 15-598) 第 1 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六款的修改 一、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修改如下:“公证人通过签订公证职业民事责任保险合同,参加强制性职业民事责任保险。”公证人强制性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公证人协会。公证人强制性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为每名公证人每次保险事故的 100,000 立特。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后,保险义务继续有效,不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 2、修改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改为规定:“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从事公证人强制责任保险的职业民事服务,必须与公证员协会签订公证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经他们已提交申请和缔结此类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公证人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规则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第2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 2012 年生效。 1月1日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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