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信贷法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信用法修正案11 月 17 日不。 XI-1684 Vilnius (Zin., 2011, No. 1-1) 第 1 条。 《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信用法》新措辞 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信用法》,规定如下:“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信用法》第一节总则第 1 条。法律目的 1. 本法的目的是确定提供消费信贷的条件和告知这些条件的要求,以及消费信贷提供者和消费信贷中介机构在提供消费信贷和检查偿付能力时的义务和责任。消费信贷接受人、消费信贷接受人在规定期限前偿还消费信贷的权利以及消费信贷提供者在消费信贷提前偿还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 2. 本法的规定也适用于其性质或目的可能避免适用本法规定的合同。 3. 本法执行本法附件 3 中规定的欧盟法律行为。第 2 条。本法的主要概念 1、消费信贷接受者支付的总金额为消费信贷总额与消费信贷总价之和。 2. 消费信贷的总成本——所有成本,包括利息、佣金和与消费信贷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消费信贷协议的订立、管理、修改、终止以及与消费信贷的缔结和执行有关的其他费用)协议),除公证费外,消费信贷接受者必须支付且消费信贷提供者知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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