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支付法第 9 章和第 VII 章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支付法第 9 章和第 7 章11 月 17 日不。 XI-1685 Vilnius (Gazette, 1999, No. 97-2775; 2009, No. 153-6888) 第 1 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修改第九条第二款,如下: “2.支付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支付服务使用者收取本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信息义务或者纠正预防措施的佣金,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法第 2 部分、第 34 条、第 4 部分和第 40 条第 2 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服务使用者与支付服务提供者必须约定佣金,该佣金必须合理,并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费用相适应。”第2条。第六章修正案 将第六章修改为:“第六章违反本法行为的责任和追究违反本法行为的程序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的责任 1. 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责任。 2. 立陶宛银行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处以 1000 至 30000 立特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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