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第 19 号治安法院修正案旨在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修订 1944 年治安法院法,以重新规定任命一个人为治安法官、附加治安法官和地区法院治安法官所需的资格;进一步规范将地区法院的治安法官列入可审理民事纠纷的治安法官名单;授权部长确定与授权某人代表公共机构送达法庭程序或其他文件有关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重新规范任命一个人为裁判官、附加裁判官和区域裁判官所需的资格;进一步规范将地区法院的治安法官列入可审理民事纠纷的治安法官名单;授权部长确定与授权某人代表公共机构送达法庭程序或其他文件有关的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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