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第 21 号《高等教育法修正案》旨在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修订 1997 年《高等教育法》,以规范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委员会成员和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雇员的行为。与相关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业务;调整由部长任命的独立评估员必须完成调查的期限;修改 1999 年《国家学生资助计划法》,以授权部长在国家学生资助计划董事会表现不佳或表现不佳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规定解散董事会,以及解散程序;规定任命一名管理人员临时接管董事会的管理、治理和行政工作;废除规定借款人的雇主有义务从借款人的报酬中扣除的规定;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规管校董会成员、校董会委员会成员及与相关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有业务往来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雇员的行为;调整由部长任命的独立评估员必须完成调查的期限;授权部长在国家学生资助计划董事会表现不佳或表现不佳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规定解散董事会,以及解散程序;规定任命一名管理人员临时接管董事会的管理、治理和行政工作;废除规定借款人的雇主有义务从借款人的报酬中扣除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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