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第 62 号国家环境管理修正法旨在 2009 年 5 月 1 日(2009 年 4 月 24 日第 32156 号公报) 由 2014 年第 25 号国家环境管理法修正法修正,以修正 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以插入某些定义和替代他人;进一步规范环境许可;授权矿产和能源部长根据 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执行环境事务,只要它与探矿、采矿、勘探或生产区域的探矿、采矿、勘探、生产或相关活动有关;使 2002 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中的环境要求与 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保持一致,规定使用一个环境系统并提供环境管理计划,与国家部门协商,豁免某些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的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补救、残留物库存和残留物沉积物的管理、紧急补救措施的成本回收以及与环境许可条件;并进行某些文本更改;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插入某些定义并替换其他定义;进一步规范环境许可;授权矿产和能源部长根据 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执行环境事务,只要它与探矿、采矿、勘探或生产区域的探矿、采矿、勘探、生产或相关活动有关;使 2002 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中的环境要求与 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保持一致,规定使用一个环境系统并提供环境管理计划,与国家部门协商,豁免某些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的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补救、残留物库存和残留物沉积物的管理、紧急补救措施的成本回收以及与环境许可条件;并进行某些文本更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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