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继承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加纳
发布时间:1985年06月14日
1985 年无遗嘱继承法 (PNDCL 111) 经 1991 年无遗嘱继承(修正案)法 (PNDCL 264) 修订。1 章节安排 第 1 节. 法律适用 2. 无遗嘱和部分无遗嘱 3. 家庭动产的转移 4. 配偶5. 配偶和子女幸存的无遗嘱 6. 仅由配偶幸存的无遗嘱 7. 仅由子女幸存的无遗嘱 8. 仅由父母幸存的无遗嘱 9. 在不适用习惯法的情况下剩余财产的移交 10 . 如果习惯法规定由家庭继承 11. 配偶、父母或子女均未幸存的无遗嘱 12. 小型遗产 13. 秘书可更改剩余财产的价值等 14. 两人或多人分享部分剩余财产 15. 推定16. 无遗嘱的孙辈 16A. 禁止在某些情况下驱逐配偶 17. 对有资格的人的犯罪 18. 解释 19. 废除 20. 停止适用的法规和法律 21. 反式其他条款 根据 1981 年临时国防委员会(设立)公告,特此制定本法第 1 节法律适用。 (1) 在本法开始生效时,在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后死亡的无遗嘱者的遗产转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确定,但须遵守本条第 (2) 款和以下规则。国际私法。 (2) 本法不适用于任何粪便、皮肤或家庭财产。第 2 节无遗嘱和部分无遗嘱。 (1) 根据本法,如果一个人在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处置其遗产,则该人应被视为无遗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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