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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