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第六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调整、变更情况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第七条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报批后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pdf预览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