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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
相关行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通知
报告地区
:
北京市
发布时间
:
2018年07月26日
应用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要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公示。使用系统进行登记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更为便捷的方式,系统审核通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与现场办理的具备同等效力。全面应用本系统,深入了解申请人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形式审查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认真回复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高效、快捷地处理登记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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