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2.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二、提升锅炉产品节能环保水平(一)生产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在本通知发布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4.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应当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在本通知发布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不要求补测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企业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测试报告(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已经达到有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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