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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