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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