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1税额。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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