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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