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1的证明材料。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格式见附件1),对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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