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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