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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行业
:
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年11月22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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