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报告地区:null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pdf预览版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