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5日
(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用证。4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第二十五条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在受益人告知通知行其接受修改或以交单方式表明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第五十二条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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