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报告地区:null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6日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pdf预览版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