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具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5(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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