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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相关行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报告地区
:
北京市
发布时间
:
2003年07月31日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送审稿草案及其说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七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时,由法制工作机构作起草说明。第十八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进行修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委主任签署后,报送国务院审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委托我委起草的法律送审稿,报第二十条国资委与其他部委联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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