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31日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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