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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