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第八条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草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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