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计价管1996249号)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每年第四季度,由国家计委颁布下一年国家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和地方小窑煤,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等,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均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具体电煤价格水平仍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最高提价额度内协商确定。三、电煤国家指导价格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份电煤价格按1995年11月上中旬实际结算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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