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财政部1995年10月24日发布煤办字1995第585号)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乡镇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保障乡镇煤矿采掘工程的正常接替,逐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和提高环保质量,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第二条乡镇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下同)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四条乡镇煤矿维简费按月提取,所提的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集中的比例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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