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协议(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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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一、为达成第二条所述目标,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能并开展以下活动(一)为三国领导人会议、外长会议、三方委员会和其他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以下称磋商机制)的运行和管理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代表参加主要的磋商机制会议。(四)评估合作项目并起草报告,将必要的文件编入数据库,提交三方委员会或三国外长会议通过年度进展报告。二、秘书处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须经三国外长会议同意,或以三国外长会议决定的方式,在三方授权范围内和在三方监督下进行。第五条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两名副秘书长、专家职员(以下统称官员)和一般服务职员组成,按以下方式提名、任命或聘用议任命,任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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